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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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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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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ational Appli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ertificate Test,英文缩写NIT)是培训和测试应试者计算机应用技能及水平的培训考试系统。举办NIT的目的在于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各行业提供规范的现代信息应用技术培训体系和标准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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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NIT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考试中心(以下简称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管理,实行两级管理体制。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NIT在全国的实施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机构负责NIT在本地区的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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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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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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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拟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培训、考试规范;
2. 审批承办机构、直属培训机构和直属考试点,对承办机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 组织编写各模块培训考试大纲,编写、推荐培训教材,编制培训、考试用计算机软件,开发新模块;
4. 培训高级教师及考务管理人员,建立和实施教师等级认证考试;
5. 证书申请的最终确认和发放证书;
6. 建立考试委员会,为考试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7. 组织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及宣传等活动;
8.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承办机构、培训机构、考试点、直属培训机构、直属考试点和个人进行表彰;
9. 其它全国性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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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级承办机构是NIT在某地区的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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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本规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NIT推广和组织实施;
2.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的规定对申请进行NIT培训工作的教育机构进行登记认证,并颁发培训机构认证登记证,对培训机构的教学、教学管理、考试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3. 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确认考试点,并颁发考试点认证登记证,对考试点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
4. 对NIT培训机构的教师、系统管理员进行培训,并给培训合格的教师、系统管理员颁发资格证书,组织和实施教师等级认证考试;
5. 组织上机考试和上机考试的巡视工作;
6. 组织对学员作业设计进行评审和上机考试阅卷、成绩登录和统计工作;
7. 按本规则和有关要求报送各项报表、资料,申请证书;
8. 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报批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按时与教育部考试中心完成财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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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省级承办机构的认证登记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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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IT省级承办机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认证登记;
2. NIT省级承办机构根据要求填写《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承办机构考核登记表》,并以此作为承办机构年度考核标准;
3.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承办机构考核登记表》共分五个方面,总分100分,附加分20分。承办机构自评分数占总分的40%,考试中心评审分数占总分的60%;
4. 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5. 对于评审结果为优秀的承办机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授予"优秀承办机构"称号;
6. 对于评审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承办机构,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取消其承办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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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培训机构的认证登记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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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NIT培训机构由承办机构负责认证登记,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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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NIT培训机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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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培训要求配置相应的软硬件设备;
2. 组织教师和系统管理员参加承办机构举办的相关人员培训;
3.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和NIT项目的要求进行招生和招生宣传;
4. 接受学员报名,并上报有关报名资料;
5. 根据NIT培训与考试大纲进行培训,实施过程式考核,指导学员完成作业设计;
6. 组织学员参加上机考试;
7. 分发本培训机构学员NIT证书;
8. 填报各项报表资料,向承办机构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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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申办NIT培训需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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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培训机构;
2. 拥有该项目培训所要求的软硬件设备;
3. 有专门的管理人员,有二名以上经承办机构认证的NIT培训教师;
4. 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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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认证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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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向承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培训项目申报审批表》;
2. 承办机构审查批准后,规范NIT培训机构名称并颁发统一编号的NIT培训机构认证登记证;
3. 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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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NIT培训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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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办机构每年一次对NIT培训机构进行年审,主要对培训质量、宣传广告、招生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填写《培训机构评估认证表》,并将认证评估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2. 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由承办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连续2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注销其认证登记,;
3. NIT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广告、教学计划须报送承办机构,由承办机构审核后实施;
4. 教育部考试中心不定期派巡查人员对各NIT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纪律、招生、宣传等进行检查、指导,对不能保证培训质量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将会同承办机构酌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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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办机构经认证评估对有如下情况之一的NIT培训机构注销其认证登记,被注销的NIT培训机构两年内不再认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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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报审批过程中有虚假情况的;
2. 经批准后长时间不能开展培训工作的;
3. 在招生宣传工作中有虚假欺骗行为的;
4. 不能按照NIT培训计划和要求进行培训的;
5. 有违反国家及当地有关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
6. 其它需注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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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考试点的设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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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NIT考试点由承办机构在条件较好的NIT培训机构中选择设立,也可根据需要另行设立。考试点需填写《考试点申报审批表》,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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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NIT考试点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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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和承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本考试点的考试工作;
2. 组织考务人员参加承办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
3. 负责上机考试的设备、考试系统、试题库的安装和调试及试题库的保密工作;
4. 上报各种数据信息及磁盘;
5. 考试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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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NIT考试点设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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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培训机构;
2. 拥有该项目上机考试所要求的软硬件设备;
3. 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4. 能执行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培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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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NIT考试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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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试点设主任一名,由考试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本考试点的日常管理工作;
2. 考试点设系统管理员一名,负责机房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及上机考试系统的安装、调试、维护、安全保密及考核成绩的回收等工作;
3. 考试点应有专门的保密场所和有效的保密措施,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4. 每次考试工作结束后,考试点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承办机构报告本考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年终做年度总结并制订下年度工作计划;
5. 承办机构每年对考试点进行年审,填写《考试点评估认证表》,并将认证评估结果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6. 对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考试点由承办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连续2年考核评估不合格的考试点,注销其认证登记;
7.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点,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取消考试点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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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直属培训机构、直属考试点的认证登记、设立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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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直属培训机构、直属考试点是教育部考试中心直接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和考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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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直属培训机构认证登记与管理参照本规则第三章的相应规定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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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直属考试点的设立与管理参照本规则第四章的相应规定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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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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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培训学员不受国籍、年龄、职业、学历的限制,报名时须持身份证、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未成年人可持户口本报名。由NIT培训机构接受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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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教师需经培训并通过NIT教师等级认证考试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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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NIT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制定的培训考试大纲进行教学,保证培训教学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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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为统一标准和质量,NIT培训机构应使用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写、推荐的培训教材及有关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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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学员上交的作业设计必须由经NIT教师签字方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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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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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考试分为三部分:过程式考试、作业设计、上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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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过程式考试由NIT教师负责,根据每个模块的要求完成《学员评估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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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作业设计的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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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业设计在NIT教师的指导下,由学员根据模块的要求独立设计完成;
2. 培训结束后, NIT培训机构将作业设计连同填写完整的相应表格上交承办机构;
3. 承办机构负责组织审核,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复审, 以保证质量和统一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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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上机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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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省承办机构统一安排考试次数、考试时间,考试在各考试点进行;
2. 组织:上机考试在教育部考试中心的指导下,由省承办机构按照《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上机考试考务规则》组织实施,各NIT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参加;
3. 命题: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人员,根据NIT培训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4. 形式:上机考试有考试软件、题签两种方式。采用考试软件的模块,使用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提供的考试系统进行;采用题签方式的模块,在学员培训时使用的软件(版本)环境下,使用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提供的题签进行考试。采取学员上机操作、答题的方式进行,考试结果由计算机记录、评定或由阅卷人员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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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对于未经培训申请参加上机考试的学员,应到培训机构报名,由培训机构教师实施过程式考核并补报作业设计。也可由承办机构安排专门的考试点实施过程式考核和作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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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考试结果:
综合以上三项考试确定考试结果,考试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种。三项考试均通过者为合格,有单项未通过的学员可参加下一期培训的此项考试。考试结果合格或优秀的学员由省级承办机构统一报教育部考试中心申请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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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保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考试中心保密工作规则》等有关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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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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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合格证书是一个写实性的证书。证书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印制、颁发。证书内容以中英两种文字书写,证书包括:成绩(合格或优秀)、模块名称、学员姓名、身份证号、证书编号。该证书全国通用, 是持有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证明,也可供用人部门录用和考试工作人员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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