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一章 住宿、饮食、娱乐管理制度 第一节 旅游住宿管理法规制度: (一)住宿业及饭店的含义 住宿业,泛指具有接待宾客住宿、餐饮功能的客栈、招待所、旅馆、宾馆和饭店。(记住) 当今的住宿业人们理解为,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及多种综合服务的行业。 饭店,是指具有一定建筑规模、较完善的设备、设施,能为旅游者提供住宿、餐饮、购物、通讯、娱乐等规范化、标准化综合服务的场所。(记住) 饭店是旅游住宿业中的主体,在旅游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饭店星级评定制度 星级制度以“星”来标志饭店等级,以“星”反映饭店硬、软件水平,是国际化通行的标识。 1、星级划分及评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以下简称《评定规定》),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实行五星制,就是分为一星级饭店、二星级饭店、三星级饭店、四星级饭店和五星级饭店。这种以五个星级来划分旅游饭店的依据有如下五项: (1)饭店的建筑、装潢、设备、设施条件; (2)饭店的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状况; (3)饭店的管理水平; (4)饭店的服务质量 (5)饭店的服务项目。 2、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范围 根据《评定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从事接待外国人、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公民、正式开业1年以上的国有、集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饭店(或宾馆、度假村)等,都可以申请评定星级。 3、星级评定的机构及其分工 在我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的领导机构是国家旅游局。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 根据《评定规定》国家旅游局设立饭店星级评定机构,负责全国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工作,并具体负责评定五星级饭店;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评定机构具体负责评定本地区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饭店,评定结果报国家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4、旅游饭店星级的评定方法 旅游饭店星级评定,采取按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与检查评分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所谓星级饭店的必备条件,是指星级饭店的建筑设施设备、维修保养、清洁卫生、服务质量、宾客满意程度的检查评分。 旅游饭店取得星级后,如需关闭星级标准规定的某些服务设施、设备,取消或更改星级标准所规定的某些服务项目,必须经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批准,否则该饭店星级无效。 5、旅游饭店星级检查 旅游饭店星级检查,实行星级饭店检查员制度。星级饭店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两个等级。国家级检查员,负责对全国各星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地方级检查员,则负责对本地区各星级饭店进行星级评定前后的检查。 评定前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的委派,对申请评定星级的饭店,根据《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所列内容进行实地检查。评定后的检查,是指检查员受星级评定机构委派,对已经取得的星级的饭店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明查和暗访。明查的目的是为了饭店在取得星级后,设施设备、服务项目、维修保养、清洁卫生等方面是否保持了原不的水准;而暗访的目的是为了监督、考察饭店在取得星级后服务质量方面是否保持了原有的水准。各级检查员在进行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接受特殊待遇,不得收取礼品,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各级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对违规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检查员给予批评、警告、取消检查员资格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的处分。 6、《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制度 凡依法经核准的星级饭店,须在接到定级通知书后三个月内,凭营业执照向当地旅游局申领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发的《旅游涉外营业许可证》,方可从事涉外接待住宿业务。 7、游饭店星级复核及处理制度 旅游饭店评定星级后,并非一劳永逸。根据《评定规定》,对已经评定星级的饭店,实行复检制度,至少每一年复核一次、复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饭店评定机构则是采取有计划、有重点的方法进行复核。复核采取定期的明查和不定期的暗访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对经复核达不到星级标准的星级饭店,具体要处理方法如下: 1、经复核,星级饭店不能达到标准规定的,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则可根据具体情况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2、饭店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改进情况上报发出上述通知的饭店星级评机构。 3、凡在一年内接到警告通知书不超过二次(含二次)的饭店,可继续保持原星级;凡在一年内接到三次警告通知书的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将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向社会公布。 4、凡是被降低或取消星级饭店,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半年内,不予以恢复星级。半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星级。 根据《评定规定》,各旅游涉外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对星级饭店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饭店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 (2)四星级、五星级饭店若达不到夫定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星级评定机构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比评,并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备案;如降低或取消其星级,须报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审批。 (3)根据对各星级饭店检查发现的问题,国家旅游局饭店星级评定机构有权在通知有关省级饭店星级评定机构后,直接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星级。 (4)各星级饭店如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旅游涉外饭店评定星级机构可直接降低或取消其星级(处理权限同上)。 二、住宿业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权利义务主要有: (一)住宿业经营者的主要权利 1、在依法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进行宣传促销活动; 2、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下与相关单位或个人订立合同; 3、向住宿旅客收取住宿和服务费用; 4、对预订客房不预使用或违反合同提前离店的旅客,要求其赔偿损失; 5、对破坏饭店设备、设施的,饭店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 6、出现下列情况的,饭店有不接待旅客或者驱逐旅客的权利: (!)因客满或客房维修、存在不安全陷患的; (2)旅客患有法定不准住店传染病例的; (3)旅客拒绝支付合法费用的; (4)在住宿期间违法犯罪、寻衅、滋事的。 7、住宿业依法享有申诉、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二)住宿业经营者的主要义务 1、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2、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3、保障住店旅客人身、财物安全; 4、礼貌热情待客,提供规范服务; 5、依法照章纳税。 三、旅客的权利义务 (一)旅客的权利 1、依法享有合同约定食、宿等规范服务; 2、旅客的人身、财物得到安全保障; 3、旅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享有投诉、起诉权。 (二)旅客的义务 1、旅客住店应出示有效的相关证件,并如实填写住宿登记表; 2、向饭店支付住宿及相关服务贯用;损坏饭店设备设施的应照价赔偿; 3、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饭店规章、制度。 四、游住宿治安管理 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旅游住宿业治安管理的基本行政法规,也是我国旅游住宿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法制服保障。 旅游住宿治安管理的主要内容 : (一)开办旅游住宿企业的治安管理 《办法》规定,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治安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申请开办旅馆,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开业。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二)对旅馆经营中的治安管理 旅馆的经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要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人员。我国的旅游住宿企业,形式多种多样,有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栈等,凡是经营旅游住宿业务的,按《办法》都必须设置治安保卫部门。为了加强治安管理《办法》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旅客住店登记时,旅馆必须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旅客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在接待境外旅客住宿时,除了要履行上述查验身份证件、如实登记规定项目外,旅馆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旅客住店时,往往都随身携带一些财物,为了保障旅客财物的安全,减少失窃、被盗等治安案件的发生,《办法》规定,旅馆业必须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保管柜或保管室、保险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严格、完备的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加以妥善保管,井根据旅客登记所留下的地址设法将遗留物品归还原主;如果遗留物主不明,则应当提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仍然无人认领的,则应当登记造册,并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旅客遗留物品中的违禁物品和可疑品,旅馆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旅馆在经营中,如果发现旅客将违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必须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安机关对违禁将上述危险物品带入旅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因此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旅馆企业开办歌舞厅等娱乐服务场所的管理 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馆也从以往单纯提供住宿、餐饮服务,发展为提供住宿、餐馆、娱乐、健身等多项服务,特别是旅游星级饭店也规定必须要提供上述服务项目。对此,《办法》规定,在旅馆内开办歌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定,还就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国务院1999年3月26日发布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详见本章第三节。 (四)严标在旅馆内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达室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旅馆,是一个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任何人只要持有效证件即可在旅馆住宿、就餐以及娱乐。因此,难免会有一些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间,进行某种违法犯罪活动,为此《办法》规定,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上述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对于情节严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分子、形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辑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如旅馆工作人员发现犯罪分子知情不报者或者隐瞒包庇,公安机关可以酌情予以处罚。如果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旅馆依法处理。 (五)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的管理职责 公安机关是旅游住宿业治安的主管部门,依法负有以下职责: 1、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2、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 3、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 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预以协助,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和搞好旅游住宿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节 食品卫生管理法律制度 一、食品卫生法总则 (一)食品卫生法的宗旨 以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为立法宗旨。 (一)食品卫生法适用范围及监督管理部门 1、食品卫生法的适用范围(记住)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2、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记住)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管理工作。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二、食品卫生 (一)食品及食品卫生的法定含义 1、食品: 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药品,是指用于治疗、预防疾病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用量的医疗用品)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的“保健、滋补食品”。如罗汉果、肉桂、薄荷、茯苓等中药材;作为调料的花椒、大料;作为营养强化剂的多种维生素(钙、铁、磷等)。 2、食品卫生: 是指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记住) (二)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1、食品首先必须是无毒、无害。 是指食用该食品后不会造成人的急性或慢性疾病,不构成对人体的危害;或者食物中虽含有极少量有害、有毒物质,但在正常食用情况下,不致危害人体健康。 2、各种食品应当符合各自的营养要求。不同的食品,其营养要求是是不同的,但都包含两个意思: (1)各种食品都应具备一定的人体需要的营养成分,一般包括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可供代谢的有机物。 (2)食品所含营养成分的消化吸收率和维护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作用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3、食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相应的色、香、味、是指不同的食品虽然都要经过一定的人为加工过程,并且在这个过程这后,它们的色、香、味都会发生改变,但是它们仍然具有各自区别于其他食品的独特的色、香、味感官性状。 (三)食品生产经营卫生 《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作了明确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1、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事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 3、应当有相应在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4、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口 、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不洁物。 5、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餐 消毒的含义,是指“一客一消毒”,即必须保证使用者所使用的餐具、饮具都是经过消毒的,以达到消灭病原体、降低细菌数量、防止使用者相互传染、保证消费者安全的目的。食具消毒一般采取物理或化学方法。物理方法一般指煮沸或蒸汽消毒法。化学方法一般使用消毒剂,应采用经过卫生鉴定过的、对人体无害的消毒剂和洗涤剂。 6、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吕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7、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装材料。“小包装”是指零散食品的包装,包括附有标志的定型包装。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这是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卫生要求。 9、生产经营食品离不开水,而水也是造成食品污染和传播疾病的媒介。所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用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标准,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当经常进行监测,保证用水符合卫生标准。 10、使用的少洗涤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一些用具、工具、容器必须采用洗涤剂和消毒剂进行清洁和消毒,以避免因工具、网具的不清洗或有毒而污染食品。 (四)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对人类造成的危害,主要是食品本身含有毒素和食品受到污染。 食品污染,是指原材料在生长到成熟的过程中,以及从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烹调直到食用前的每个环节,由于各种条件和因素的作用,可能使某些有害物质进入动植物体内或者直接进入食品,使食品的营养价值、卫生质量下降,甚至对人体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为此,我国《食品卫生法》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染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腐败变质”是指,食品经过微生物作用使食品中某些成分发生变色、感官性状发生改变而丧失可食性的现象;“油脂酸败”是指,油脂和含油级的食品,在储存过程中经微生物、酶、空气的作用而发生变化、变味等变化;“霉变”则是指,霉菌污染繁殖。 2、含有毒 、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草、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有毒、有害物质”指食品本身含有毒物质。如河豚毒、土豆发芽后产生的龙葵毒等;而“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是指,食品在生长、制造、贮存、运输、销售等过程中,被有害、有毒物质污染。 3、含有致病性寄生物、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染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食品”。 9、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保持期,必须从产品加工结束当日起算,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得从发货之日或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食品。 12、其他不符合食品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卫管理 (一)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1、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各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轻工和商业、农牧、渔业等有关行政部门。此外,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在城乡集市贸易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和食品卫生检查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要对本系统的食品卫生工作负全面的管理责任。 2、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工程的卫生审查验收。 (2)新产品凭安全证明放行。 (3)产品说明书和商品标志。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有产品说明书或商品标志。 (4)食品采索证。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销售者必须提供。 (5)颁发卫生许可证制度 (6)对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 (7)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 (8)对进出口食品的管理。 (二)食品中生产经 企业自身的卫生管理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食品生产经 企业的卫生状况,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最重要的部分,必须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 食品生产经营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所有的卫生管理人员,都应该经过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才能担任这一职务。 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卫生检查工作,做到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或销售。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的管理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是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以便及时发现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生产经营人员。及时采取调离治疗等措施。必须认识到,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体检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接受检查,无健康证上岗从业,是一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应受到行政处罚。 (四)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及食品标识管理 1、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 《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涂改、伪造、出借卫生许可证”。依据上述规定,我国对生产经营食品的企业和食品摊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根据《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凡是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都应首先向所在地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领卫生许可证的申请。申请时需要提交所有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结业证和申请书。 (2)现场审查。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卫生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委托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等改进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卫生要求。 (3)领证。即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批准颁发卫生许可证。 (五)食品标识管理 《食品卫生法》规定:“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是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食品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 依照我国《食品卫生法》食品标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品名;2、产地、厂名、生产日期;3、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4、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5、国内市场销售的要有在文标识。 四、食品卫生监督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一)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 1、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该法还规定:“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士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我国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主要有: (1)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 (2)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具体的说,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级以上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监督工作。铁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 2、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 (1)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 (2)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检查; (3)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情况。 (4)对食品卫生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种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 (5)对食品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 (6)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究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7)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8)负责其他食品卫生监督事项。 (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中毒事故的处理 1、食品中毒及其特征 所谓食品中毒是指由细菌性、化学性和有毒动植物等引发的爆发性中毒。食物中毒的特点是,许多人同时发病,病状相似,病情急,进展快,有食用某种食物的历史。 2、食品中毒的报告义务 :《食品卫生法》规定:“发生食品中毒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食品中毒,是当事人和接收病人单位的义务。不报告就是违反法定义务,应负法律责任”。 3、食品中毒事故的处理 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控制措施”。据此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迅速组织抢救外,还要进行卫生学、流行病学的调查,采取检验标本,分析病源,监督食品的处理,并进行现场消毒,防止食品中毒事态的扩大和蔓延。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有权当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如就地封存、销毁、停止销售和追回可疑食品等。调查结束后,应根据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执行。对违反卫生法律制造或销售腐败变质有毒食品而引起中毒事故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予以追查、惩处。 五、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法律责任 (一)对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处罚; 1、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 2、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1、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款。没有违法所得,处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的,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处罚: 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处500元以下罚款,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公告收回已出售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国内市场销售食品未标明中文标识的处罚: 1、责令改正; 2、可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者的处罚: 1、责令改正; 2、可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食品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节 娱乐场所管理法规制度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总则 (一)娱乐场所的含义 娱乐场所,地指向公众开放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于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第15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处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宗旨及经营方向:(记住)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宗旨是: 以加强娱乐场所的管理,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 2、娱乐场所的经营方向是 :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开展文明、健康的娱乐活动。 (三)乐场所禁止含有下列内容的活动:(记住)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或者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或者社会性稳定的; 4、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5、宣扬淫秽、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有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 6、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 (四)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分别对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和消防、治字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娱乐场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文明礼貌,依法办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娱乐场所,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 (一)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场所禁设地及管理禁涉人 依法规定,娱乐场所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上述人员不得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三、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管理(北京) (一)涉外定点演出场所不得以给导游回扣、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经营方式招揽客源,导游人员和经营、服务人员也不是以任何借口、索要小费、收受回扣。 (二)为涉外旅游团队演出的演出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三)旅游涉外定点演出的节目,不得含有法律禁止的内容,并能为游客提供中英文节目单、英文报幕或者中英文字幕显示屏等服务。 (四)涉外定点演出场所的票价应当按物价管理产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票价的规定及变动情况报北京市文化局、旅游局备案。 (五)演出场所的初、中、高级管理人员在获得涉外定点资格后的规定期限内取得《全国旅游企业岗位职务培训证书》,服务人员应当取得上岗证书。 (六)涉外旅游定点演出场所必须建立接待旅游团队(散客)的登记制度,并每半年演出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