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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辅导婚姻法/继承法精选问题


 
 


婚姻法
问:甲乙结婚有子丙,后不和分居。分居期间,甲盖房六间,这六间房是甲乙夫妻共有财产呢?还是甲乙丙的家庭共有财产呢?

答:应该是家庭共有财产。

问:是否就看家庭成员的人数,如果只有夫妻两人,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还有子女的,就是家庭共有财产。对吧?

答:不错。

继承法
1. 甲希望儿子剑锋娶乙女小琳,于是在遗嘱中写道"现有三万现金在剑锋母亲处保管,若剑锋娶小琳,则三万元现金由剑锋继承"。对此应该如何定性? A本遗嘱合法有效 B本遗嘱涉及三万元的部分无效 C本遗嘱所附条件违法,干涉了婚姻自由因而无效 D本遗嘱涉及3万元现金部份无效,其余仍然有效。

答:涉及遗嘱有效的问题。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但同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本题违反了这一要求,故无效。这一部分按法定继承。C项说所附条件无效,而不是这个遗嘱全部无效,附条件无效影响到遗嘱所涉及的部分效力,所以D与C不矛盾。本题应是bcd.

2. 甲乙系夫妻,感情不和,甲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两年后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其实,甲被人所救,不想见乙因此未与家庭联系。一直在南方打工,五年以后,因摸彩券中奖30万,又过两年甲心脏病发死亡。此时乙是否还有继承权?乙的继承权有否与甲中奖的时间和宣告死亡的时间有关系吗?

答:继承权的有无看他们婚姻关系的有无。甲被宣告死亡了,他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此时他们不发生继承。这只与宣告死亡的时间有关。他妻子没有继承权是在他妻子不知道甲的生存的情况下。如果他妻子知道他确实没有死亡或者说他在宣告死亡期间确实没有死亡,可不可以通过撤销宣告死亡来达到重新享有继承权的目的。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学理上讲,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甲的妻子得知他在宣告死亡期间有财产的,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并确认自己有继承权,当然是在其妻没有再婚的前提下。

3. 甲被宣告死亡后,有子BCD三人。甲有一房,由B继承,后赠与其好友;有车一台,由C继承,后出车祸,得赔偿金10万;现金8万由D继承,用去2万,被人偷去1万。后甲又回来,问被继承的物如何处理?

答:这涉及宣告死亡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根据民法通侧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原物存在的,依法返还,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予返还。本题中,B的好友是合法取得的,不予返还,注意此不以有偿为条件。但B负有补偿义务。C的补偿金依法返还。D返还的范围以现存的价值为限,即5万。这些李建伟老师上课时都讲过。同时大家注意这些都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不是明知被宣告失踪人没有下落不明而仍然宣告他死亡的。如果是明知他没有下落不明而仍然宣告他死亡的,不适用上面的规定。此时,不管如何,关系人获得的财产全部都要返还,并且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问:B将继承的房子赠与好友,我的第一反应是考虑善意取得制度(当然本题是房子不能适用),假设赠与的标的是动产,如果依善意取得好友要返还房子,而依民通意见40条第三人合法取得可不予返还,两者矛盾?D我觉得继承8万,用去和被盗共3万,应该适当补偿些,不能说没有就没有了。

答:我说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财产的返还中,第三人取得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合法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第三人有偿地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在近代民法的体现或贡献。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继承方式取得财产的人处分财产,我们不能认为他是无权处分,此时是他自己的,所以,从法理上讲,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两者不矛盾。至于你所说的适当补偿,其实是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 李某有一子(甲),二女(丙和丁),李某于1988年1月立一份遗嘱,将自己60万元财产分成三份由甲、丙、丁继承,甲于1988年3月死亡,甲有一幼女乙,1988年5月李某死亡。则60万元该如何继承? 我认为丙、丁作为遗嘱继承人各继承20万元,甲应继承的20万元按法定继承办理,则丙、丁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10万元,最终丙、丁各继承了30万元,对否?

答:你记住一点就行,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你说的是对的。

问:对于这道题,我以前的观点如上所述,丙和丁各继承30万元,甲女乙分文未得。但现在想想,这似乎不公平。甲先于其父死亡,他的遗产份额该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甲女乙可以继承20万元。本题粗看是遗嘱继承问题,其实甲的份额已转化为法定继承,因此甲女乙可以适用代位继承。我以前的观点是错的。蒋老师,对吧?

答:对,甲的继承遗嘱中的20万,由于他的死亡而变为法定继承,即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

问:对继承的回复题我还不明白 甲的女儿一点都不继承吗?

答:完全法定继承时甲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了,所以不是她一点没有。

5. 捐款可以做为遗产继承吗?

答:当然可以.

6.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就丧失了继承生父的遗产吗?是否等同于养子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丧失继承生父母的继承权,因为法律是基于她们有相互的抚养关系而拟制的。而后者正好相反,养子女已经与生父母没有权利关系,或者说被养父母的关系取代,基于法律的拟制.

7. 甲乙是夫妻,无子女,有财产50万元。甲有一叔叔,乙有一养妹。甲乙在一起海难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问50万元由谁继承?如果适用“一般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则由养妹继承50万元。如果适用“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则养妹只继承25万元。是否该适用前一种?对后一种“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是否暗含了双方都有继承人的情况?

答:按前一种,你的理解是对的,法律此时是想简化法律关系.


婚姻法
问:甲乙结婚有子丙,后不和分居。分居期间,甲盖房六间,这六间房是甲乙夫妻共有财产呢?还是甲乙丙的家庭共有财产呢?

答:应该是家庭共有财产。

问:是否就看家庭成员的人数,如果只有夫妻两人,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还有子女的,就是家庭共有财产。对吧?

答:不错。

继承法
1. 甲希望儿子剑锋娶乙女小琳,于是在遗嘱中写道"现有三万现金在剑锋母亲处保管,若剑锋娶小琳,则三万元现金由剑锋继承"。对此应该如何定性? A本遗嘱合法有效 B本遗嘱涉及三万元的部分无效 C本遗嘱所附条件违法,干涉了婚姻自由因而无效 D本遗嘱涉及3万元现金部份无效,其余仍然有效。

答:涉及遗嘱有效的问题。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但同样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本题违反了这一要求,故无效。这一部分按法定继承。C项说所附条件无效,而不是这个遗嘱全部无效,附条件无效影响到遗嘱所涉及的部分效力,所以D与C不矛盾。本题应是bcd.

2. 甲乙系夫妻,感情不和,甲出海打鱼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两年后乙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其实,甲被人所救,不想见乙因此未与家庭联系。一直在南方打工,五年以后,因摸彩券中奖30万,又过两年甲心脏病发死亡。此时乙是否还有继承权?乙的继承权有否与甲中奖的时间和宣告死亡的时间有关系吗?

答:继承权的有无看他们婚姻关系的有无。甲被宣告死亡了,他与其妻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此时他们不发生继承。这只与宣告死亡的时间有关。他妻子没有继承权是在他妻子不知道甲的生存的情况下。如果他妻子知道他确实没有死亡或者说他在宣告死亡期间确实没有死亡,可不可以通过撤销宣告死亡来达到重新享有继承权的目的。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学理上讲,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在甲的妻子得知他在宣告死亡期间有财产的,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并确认自己有继承权,当然是在其妻没有再婚的前提下。

3. 甲被宣告死亡后,有子BCD三人。甲有一房,由B继承,后赠与其好友;有车一台,由C继承,后出车祸,得赔偿金10万;现金8万由D继承,用去2万,被人偷去1万。后甲又回来,问被继承的物如何处理?

答:这涉及宣告死亡撤销后的财产返还问题,根据民法通侧和司法解释规定,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依继承取得的财产,原物存在的,依法返还,原物不存在的,适当补偿。第三人合法取得的不予返还。本题中,B的好友是合法取得的,不予返还,注意此不以有偿为条件。但B负有补偿义务。C的补偿金依法返还。D返还的范围以现存的价值为限,即5万。这些李建伟老师上课时都讲过。同时大家注意这些都是在善意的前提下,即不是明知被宣告失踪人没有下落不明而仍然宣告他死亡的。如果是明知他没有下落不明而仍然宣告他死亡的,不适用上面的规定。此时,不管如何,关系人获得的财产全部都要返还,并且造成损失的要赔偿。

问:B将继承的房子赠与好友,我的第一反应是考虑善意取得制度(当然本题是房子不能适用),假设赠与的标的是动产,如果依善意取得好友要返还房子,而依民通意见40条第三人合法取得可不予返还,两者矛盾?D我觉得继承8万,用去和被盗共3万,应该适当补偿些,不能说没有就没有了。

答:我说了,被宣告死亡人的重新出现,财产的返还中,第三人取得的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有特定的适用范围,合法占有人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第三人有偿地通过法律行为取得所有权,是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在近代民法的体现或贡献。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依继承方式取得财产的人处分财产,我们不能认为他是无权处分,此时是他自己的,所以,从法理上讲,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两者不矛盾。至于你所说的适当补偿,其实是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4. 李某有一子(甲),二女(丙和丁),李某于1988年1月立一份遗嘱,将自己60万元财产分成三份由甲、丙、丁继承,甲于1988年3月死亡,甲有一幼女乙,1988年5月李某死亡。则60万元该如何继承? 我认为丙、丁作为遗嘱继承人各继承20万元,甲应继承的20万元按法定继承办理,则丙、丁作为法定继承人分别继承10万元,最终丙、丁各继承了30万元,对否?

答:你记住一点就行,代位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你说的是对的。

问:对于这道题,我以前的观点如上所述,丙和丁各继承30万元,甲女乙分文未得。但现在想想,这似乎不公平。甲先于其父死亡,他的遗产份额该按法定继承办理,因此甲女乙可以继承20万元。本题粗看是遗嘱继承问题,其实甲的份额已转化为法定继承,因此甲女乙可以适用代位继承。我以前的观点是错的。蒋老师,对吧?

答:对,甲的继承遗嘱中的20万,由于他的死亡而变为法定继承,即由李某的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

问:对继承的回复题我还不明白 甲的女儿一点都不继承吗?

答:完全法定继承时甲的女儿可以代位继承了,所以不是她一点没有。

5. 捐款可以做为遗产继承吗?

答:当然可以.

6. 继子女继承了继父的遗产就丧失了继承生父的遗产吗?是否等同于养子只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而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答: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丧失继承生父母的继承权,因为法律是基于她们有相互的抚养关系而拟制的。而后者正好相反,养子女已经与生父母没有权利关系,或者说被养父母的关系取代,基于法律的拟制.

7. 甲乙是夫妻,无子女,有财产50万元。甲有一叔叔,乙有一养妹。甲乙在一起海难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问50万元由谁继承?如果适用“一般推定无继承人的先死”,则由养妹继承50万元。如果适用“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则养妹只继承25万元。是否该适用前一种?对后一种“辈分相同,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是否暗含了双方都有继承人的情况?

答:按前一种,你的理解是对的,法律此时是想简化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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