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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理/宪法/行政法重点问题解析归纳


 
 


1. 某市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掺杂、掺假。该市西城工商分局根据《消法》52-2以掺杂、掺假为理由对其罚款5000元。该公司不服,向市工商局(位于南城区)申请复议。市工商局适用《产品质量法》50条以掺杂、掺假为由对其罚款5000元。该公司仍不服,可向哪个法院起诉:A西城法院;B南城法院;C西城或南城法院D市中院

答:适用行诉解释第七条第二项,复议机关没有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仍由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市环保局(西城区)与市水利局(东城区)联合执法,对南城某化工厂排污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造成了污染联名决定:责令限期拆除排污口并罚款2000元,化工厂不服向哪个法院起诉:A 西城法院;B东城法院;C南城法院;D市中院

答: 答案:C。 适用行诉法第十九条,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 下列哪个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A罚款5000元;B行政拘留12天;C对甲发放抚恤金1万元;D对乙、丙进行结婚登记

答: 答案:A B 项。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C项没有给相对人设定义务,而是权利,根据行诉法第六十六条/行诉解释第八十六条,谈不上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于相对人可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国似乎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4. 下列哪些情形下复议机关和行政诉讼的被告是重合的? A.公安派出所作出劳动教养决定的 B.街道办事处向居民摊派管理费的 C.税务所未经税务局局长批准拍卖扣押的货物抵缴税款的 D.市政府打假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对企业给予没收企业营业执照处罚的。 请问各选项的行政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行政被告是谁?

答:答案:本题无答案。复议机关:A被告:公安派出所所在的公安机关;复议机关:公安派出所所属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B被告:街道办事处,复议机关: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区或市人民政府;C被告:税务局;复议机关:税务局,为国税局的,其上一级国税局;为地税局的,为其上一级地税局或同级人民政府;D,被告:市政府:复议机关:市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5. 请问二审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的,原一审法院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吗?请看一道99年的真题,02年有重复考过: 36.某县公安局以曲某涉嫌诈骗为由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县检察院批准对曲某逮捕后对其提起公诉,某县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曲某5年徒刑,曲某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某县法院重审后判决曲某无罪。县检察院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曲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下列选项中的哪一个组合是正确的赔偿义务机关? ①县公安局; ②县人民检察院; ③县人民法院; ④市中级人民法院。 A.①②③ B.①② C.②③ D.③④ ...........再看02年真题: 27.某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经审理退回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县人民检察院经补充侦查认定陈某构成犯罪证据不足,遂做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提起国家赔偿请求,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应为下列哪一机关? A.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 B.县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县人民检察院。

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关于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问题的答复》第三条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有罪,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后,一审人民法院改判无罪,或者发回重审的,一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期间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者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一审人民法院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6. 行诉中为什么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区分?

答:行诉中,第三人均享有上诉权。

7. 行政法的法律表现形式很多,其中包括以下: A.行政法规 B.行政规章 C .行政机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D.国际条约和惯例 E.行政解释

 

答:答案:ABCE。 D项中的国际惯例不是。国际惯例与国际习惯是两个概念。国际惯例均是有关民商事的,没有关于行政的。

 

8. 选项所列的哪些组织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 A.接受乡政府委托从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村委会 B.税务局稽查大队 C.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D.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答: 答案:ABD。 行政主体必须享有行政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事,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就是“权、名、责”三者均有。村委会只有经过委托,当然谈不上享有行政权。内设机构,也没有,所以BD没有。至于C项,是行政主体,享有商标评审权,能以自己名义做出决定,能充当被告。

 

9. 在一起打架案件中,甲将乙造成轻微伤,将丙造成轻伤,公安机关先以拘留15日处罚,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送达被告后,公安机关又以轻伤为由,将甲刑拘,问:1:本案是行政还是刑事?2可以先行政处理后,在按刑事追究?3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答:轻微伤,是可以治安处罚的行为;轻伤,是可以刑事处罚的行为;由于甲是在一起打架案件中造成乙、丙伤害的,按一行为处理,全案可以刑事案件处理,以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已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依照该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应折抵。

 

10. 季老师,对于行政处罚的成立与生效问题可否讲解一下,因为这是个重要问题,而有关教材中又未讲清。具体是1、处罚决定不成立,相对人是否可以拒绝?2、处罚决定违法,相对人缴纳罚款后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3、处罚决定不成立,相对人缴纳罚款后是否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4、处罚决定无效,相对人是否可以拒绝。

 

答: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处罚)是否成立、是否无效、是否违法,不是相对人所能确定的,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即推定有效力,在被有权机关依法确认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前,推定合法有效。如此,处罚决定不管是否成立、违法或者无效,在被确认之前,相对人均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依法履行。也不管该处罚决定是否成立、违法或者无效,当事人只要不服,均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法理、宪法、行政法重点问题详解(二)
11. 我在复习《行政法》时,碰到一个自认为很奇怪的问题,即无论在论述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主体时,都强调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在《行诉解》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中,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均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组织,多了一个规章授权的组织,特别是第三款,可在规章的授权情况下做出行政行为、做被告。不解? 规章在什么情况下、可授权什么组织、做哪些行政行为?

答: 应付司法考试而言,规章授权的组织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其实法律并不排斥规章授权,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肯定了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

12. 在错拘情况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管理机关,可能成为赔偿义务机关。我认为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管理机关只有侦查权,而无权做出拘留的决定。

 

答:能够。军队保卫部门、监狱管理机关有权对有关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而刑事诉讼法第二章侦查的第一个法条——第八十九条就肯定了拘留权。

 

13. 胡某未经批准在门前耕地上建二层楼一栋,并将该房卖给了吴某,后吴某将该房租给了王某。县土地管理局以胡某非法买卖土地为由,对其做出没收地上建筑的处罚决定。此案若申请复议,可以成为第三人的是()答案:王某、吴某、胡某都可成为第三人,理由?

 

答:胡某、吴某、王某三人均与县土地管理局的没收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其中任何一人或二人申请复议,未申请复议的人就可以充当第三人。

 

14. 某公民1999年1月20日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直到1999年5月20日仍未作处理,该公民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不能起诉,因超过复议期2个月后的15天的起诉期 B 可以起诉 C 该公民仍应等待复议决定后再起诉

 

答:答案为A,法律依据可以参照《行政复议法》第19条、《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

 

15. 某复议机关在复议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要求听取意见,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何种选择() A 按规定书面审理,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B 举行开庭审理 C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D 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

 

答:这个题目不是很严密,A、D选项设置有问题。如果要给答案的话,应是ACD。复议机关不是法院、仲裁委员会,当然谈不上什么开庭 ,所以B错。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

 

16. 某公司经省政府审查后向国务院证券监督委员会申请上市,证监会未予批准,该公司对此不服,它应该如何处理? A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 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C 证监会的决定是终局决定,不得申请复议和起诉 D 该公司既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行政复议法》,国务院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只根据该法第14条的规定做出最终裁决,因此BD不正确。不管证监会不批准行为是否可诉,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是可以申请复议的,因此,C不正确。如此,通过排除法,答案只能是A。

 

17. 张某对某区公安派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应采取何种途径解决? A 向市政府申请复议 B 向某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 C 向某区政府申请复议 D 向市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公安局申请复议。(公安局的级别分布是怎样的?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县(?)镇(?)

 

答:本题设置错误。从题干中不能获取该派出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当然所谓的“某区公安派出所”的说法,是不精确的。公安机关在中央称为:公安部;在省、自治区称为公安厅;在直辖市、不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一般称为公安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所辖的区,一般称为公安分局。在省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中设置的公安机关则一般称为某地区公安处。乡级人民政府不设工作部门。设在乡、民族乡、镇的公安派出所,属于县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局”并不是专属于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工作部门,直辖市和县、自治县的有关工作部门的名称中也可以用。就是在中央,在国务院下面也设置了一些以“局”命名的机关。

 

18. 某地区行政公署所辖某县政府决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在检查过程中,某卫生防疫站因某商店经营场所卫生条件差,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在全县通报批评。该商店对此种大张旗鼓的宣传不满,并认为责令停业整顿太过严厉而不服,其如果申请复议应向下列选项中的何者提出?() A 某县政府 B 某地区行政公署 C 某县卫生局 D 地区卫生局理由:?(卫生局属于市级政府部门?还是县级?有某县卫生局吗?)

 

答:这个题目是根据原来的《食品卫生法(试行)》设置的。《食品卫生法(试行)》(1982年颁布)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第三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县以上卫生防疫站或者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铁道、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根据这些规定,卫生防疫站获取了授权,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但根据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取消了这个授权。

 

19. 某股份制企业被责令停业整顿。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或组织可以提出复议申请?() A 企业股东会 B 企业董事会 C 企业 D 与企业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答:答案只能是C。企业股东会、董事会作为企业内设机构,应当以企业的名义申请复议,不能以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名义申请复议。D 项,不应选,是因为债权人与责令停产停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0. 最高院在关于执行《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根据赔偿法26、2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的,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对这条我有两个疑问:其一,错判为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虽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但其人身自由确实被限制了,国家为何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判处管制、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犯多数情况下会被羁押,那么但书前的规定岂不成空文?

 

答:对《国家赔偿法》的批评,早已有之。我国的国家赔偿是有限赔偿。管制、有期徒刑、拘役的缓刑,以及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都对人身自由作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但与拘留、逮捕以及徒刑的完全羁押相比,程度轻多了。所以国家不赔。政治权利,不属于国家赔偿的人身权、财产权,所以也不赔。另外,你认为:判处管制、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犯多数情况下会被羁押。是“多数情况”,也就是说有例外。既然有例外,法律就要规定。而且在此情况下,国家只对羁押期间赔偿,并不对是对已执行的管制、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加以什么赔偿。

 

 

法理、宪法、行政法重点问题详解(三)
21. 任某为某县派出所民警,刘某为该县农民,两人为好友。任某在侦查一起案件中怀疑该案系江某所为。刘某向任某举报称江某现正在非法贩运香烟。江某外出开车提货时被任某截住,并以非法贩运香烟为由将江某带到派出所审查。而后,任某将江某放在车内的提货单和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刘某。刘某在外地提走云烟100箱,销售后得赃款30万元,两人各分一半。后经查明,该100箱云烟系某县百货公司委托江某购买,不是非法贩运倒卖。任某所在公安局是否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答:任某所在公安局不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任某将江某放在车内的提货单和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刘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认为,任某有执行职务的外观、形式,与执行职务有一定的联系(是在侦查过程中,作为相对人是无法辨认任某行为的性质),为了更有利于保护相对人,认定为职务行为比较好。请指教!

答:本人举一例:王某为工商局工作人员,其到某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偷窃了一部手机。问:王某的偷窃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那么,任某将江某放在车内的提货单和空白介绍信偷走,交给刘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呢?

 

22. 某市一石化公司经市规划局批准,在居民区旁建了一个加油站,由于距离居民区过近,致使大批居民没有安全感,且大量的车辆进出,使得该居民区不得安宁,于是居民将城市规划局诉至法院,法院应如何处理? A如果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做出撤销规划局的批准行为 B直接确认规划局的批准行为违法 C责令规划局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D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规划局承担赔偿责任

 

答:本人以为答案为AC。适用《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

 

23. 请问法官在任职期间可否兼任本单位的行政人员?请问律师在发表对案件的代理意见是可否发表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答:法院的院长、庭长等职,均是司法行政职务,这些职务当然是法官兼任的。对于律师在发表对案件的代理意见是可否发表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当然可以。

 

24. 一、在行政派出关系当中,被设立的组织是不是行政主体? 二、党组织是不是行政主体?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党组织实施了错误的指导对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况,相对人应当如何救济自己?

 

答:党组织,不能作为行政主体。党的决定,由国家机关公布或者执行的,由该国家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25. 下列属于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是: A湖南省工商局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B内蒙古公安厅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C深圳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D北京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我认为上述答案全对,但书上的答案给的是CD,请季老师明示.

 

答:本人也认为答案全对。

 

26. 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吗?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吗?

答: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是否能够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使其改变,在行政诉讼上没有任何效力。二审法院,并不能根据这个情况而准予撤回上诉。理由:上诉人如因行政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如果准许,则必然导致一审裁判恢复效力。在这个情形下:(1)如果一审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一审判决肯定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在行政机关方面,却自己否定了。这有损司法权威。这种尴尬情况,应当避免。(2)即使一审判决也否定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二审法院也不是当然准予撤诉。因为二审法院不仅需要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行政机关改变其原具体行政行为,只是承认自己的行为错了,但二审法院还要审查一审裁判的合法性。如果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仍可以不准予审查,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和一审判决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27. 某市A公司从香港进口一批机器设备,因公司经理丁某拒绝向公安局黄某行贿,黄某遂以走私为名将机器设备扣押,以丁某犯有走私罪将其羁押,并通过关系弄到强制执行书,将A公司的全部生产设备予以查封,致使A公司全面停产,造成损失250万元。丁某知道此为黄某刻意报复 ,泄私愤所致,心情郁闷引发心肌梗塞突然死亡。问丁某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能否以丁某的死亡因黄某所致请求国家赔偿?为什么?

答:不能。黄某的行为与丁某的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8. 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商标争议所作的决定是否属于终局裁决行为?

答: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为,是可诉的。

29. 某乡派出所与乡联防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到村民王某家抓赌,收缴了赌具和赌资,并宣布每人罚款1000元。参赌人员王某说:你们罚款可以,但应当给我们开个收据。联防队员崔某大骂王某,并用电警棍殴打王某,致其右手严重受伤,派出所公安人员也参与了殴打。本案中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是谁,理由何在?

答:乡派出所所属的县级公安机关。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能充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

30. 张光与张荣系兄弟。张光23岁,张荣16岁。张荣因与李某家发生争吵,即唤其兄帮忙。在与李某家的殴斗中,张光与张荣将李某用青石砸伤,李某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某县检察院以张荣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法院在受理此案后发现许多疑点,张荣才承认其代兄承担责任的事实。后法院判决,张光犯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荣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但至审判之日起,张荣已被羁押长达2年,张荣能否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答:本案中,张荣故意作虚伪陈述,致使其被羁押,对此国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见《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

问:本案中,张荣故意作虚伪陈述,致使其被羁押,国家固然可以不赔。但对张荣超期羁押长达2年,国家就可以不赔吗?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必须在法定的羁押期限内办理完案件。如果没有按法定的羁押期间办理完而导致超越期限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有关机关对此应当承担国家赔偿义务。

 

 

法理、宪法、行政法重点问题详解(四)
31. 某高中学生张某因与同学打架被学校开除,按地方性法规规定,开除须经教育局审批,学校却未向教育局报批。该学生为此找到教育局申诉。教育局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建议张某转学,为此学生支付转学费5000元及其他费用。该学生该请求谁赔偿?

答:张某自己承担。不管是被开除还是被要求转学,均是因为张某打架违纪。既然如此,张某当然应当对违纪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承担责任。

32. 某公民因受到行政处罚而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在复议期间,因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而撤回复议申请,但处罚机关一直未归还罚款,公民不得已只好再行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 A不予受理 B应予受理 C告知向法院起诉 D告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中不是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吗?可该题为什么不选A呢?

答:前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同,所以不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注意“因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行政处罚决定”这句话。

33. 下列哪些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中的行政许可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A户籍管理机关拒绝给予办理户口登记 B交通管理机关吊销轮机长证书 C公证机关做出的公证文书 D企业管理部门。

答:所谓的“公证机关”属于社会中介机构,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其地位与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相同。

34. 国务院某部委关于落实企业自主权的规定是否属于复议之范围?它属于国务院部门规定的范围吗?

答:国务院部委的抽象行政行为分为两大类:一是制定规章的行为;二是除制定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区分这两大类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可以从其公布程序看,如果是由该部委的首长签署命令发布的,就是规章;否则,则否。可以在申请复议时一并要求审查的国务院部门的规定,是除规章以外的国务院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5. 公民吴某因打架被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处罚,吴某认为处罚过重而不服,拘留期间与民警发生争执,吴某不慎被殴打致死,下列哪些人可以申请复议? A吴某的妻 B吴某的子女 C吴某的父母 D妻、子、父母作为共同申请人。请问答案D是否可以当选,如果不能,为什么?

答: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只要是近亲属就可以申请复议,没有人数限制,也没有顺序限制。

36.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撤销对相对人的处罚,但相对人不撤诉,对此法院除了判决确认行为违法之外,还可以裁定终结诉讼吗 ?

答:不能裁定终结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不受行政机关的影响。行政机关撤销原处罚,也就是说,自己承认了自己行为是违法的,并不影响人民法院独立审查该行为的合法性。

 

 

37. 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行政主体吗?还是在管理某些事务时可能是行政主体(比如: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税务局稽查大队虽是内设机构,但我觉得法律、法规应该授权于它,可以成为行政主体?问二:一刑警在下班途中,遇到一通缉犯,在抓捕中致行人受伤,问该刑警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我认为是职务行为。问三: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能一概而论认为不是行政主体,它们只有经法律、法规授权就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在具体选择题中,只给出比如“县公安局的消防科”、“税务局的稽查大队”怎样来判断其是否已被授权?问四:公安派出所所作的劳动教养决定,此时派出所是行政主体吗?如果是,则复议机关是所属公安局,被告是派出所;如果不是行政主体,则复议机关是所属公安局上一级公安局,被告是所属公安局。对吗?

 

答:这个问题一直是困扰大家的问题,对此问题,本人说明以下几点: 1.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能够在具体案件中充当行政主体,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法律、法规、规章对它有授权;(2)该机构根据该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行为;(3)没有超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种类。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任何一个,则由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所属的机关充当行政主体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或者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2.一个机构是否被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据,不能凭感觉判断,也不能想当然。司法考试的题目题干没有交代相应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有授权的,一般视为该机构没有获得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 3.公安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被授权警告和50元以下的处罚权;税务所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已被授权2000元以下的罚款权。公安派出所、税务所以自己的名义超越授权的幅度而做出罚款决定的,仍应以该派出机构为行政主体。但超越授权种类,做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派出所做出拘留、劳动教养,仍应以该派出机构所属的机关为行政主体。 4.一刑警在下班途中,遇到一通缉犯,在抓捕中致行人受伤,该刑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但本案不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因为该刑警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合法的执法行为造成他人伤害的,发生国家补偿的问题。

38. 张某因不服税务局查封财产决定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查封决定,但没有提出赔偿请示。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该查封决定违法,决定予以撤销。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A、解除查封的同时决定被申请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B、解除查封并告知申请人就赔偿问题另行申请复议 C、解除查封的同时就损失问题进行调解 D、解除查封的同时要求申请人增加赔偿的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29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问:不知您怎样理解复议法第29条最后两个字:“价款”?我认为:在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且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时,“返还财产”针对的是“罚款、违法集资、没收的财物、征收的财物、摊派的费用”,“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针对的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赔偿相应的‘价’款”针对的是灭失的标的物(如没收、征收的财物)。上题中被税务局查封的财产并没有发生损坏,其价值并未因查封行为而有变化(况且,国家赔偿并不赔偿间接失)。所以,我以为上题A错误。您的意见?

答:题干中已经明确指出“对于查封决定造成的财产损失,复议机关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再说,查封是将财产封存,可能发生变质等情形,也就是说是可能发生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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