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今年司法考试共新增必读法律法规34部,这需要引起广大考生的足够重视。这些新增必读法规并非全部都是近期颁布实施的,也有一部分是往年的“旧法”。这足以反映出出题人考查知识点思路的调整。因此,这部分法律法规也必将是考试的侧重点。请广大考生做到熟知熟记。该34部法律法规名称如下所示: 一、宪法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2、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1997年8月3日) 二、经济法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 5、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三、国际法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7月13日修订) 四、国际私法类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0年8月28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1998年5月22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1999年3月29日)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2000年1月24日)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证据的安排(2001年8月27日) 五、国际经济法类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修订)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4年3月31日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2004年3月31日修订)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04年3月31日修订) 18、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 六、法律职业道德类 19、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于规定(2004年3月19日) 20、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3月19日) 21、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2004年3月20) 七、刑事诉讼法类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12月26日)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9月10日) 八、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类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 26、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8月14日) 27、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 28、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01年11月16日) 29、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九、民法类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 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十、商法类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修订)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修订) 十一、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类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