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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CPV辅导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一)讲义


 
 

(一)合同法律制度概述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
2、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了解合同法的概念和有关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99年3月15日 ,九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共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于1999年 10月1日起施行。
注意:除了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外,合同法适用所述15类合同在内的一切合同。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包括5项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订立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的形式。
2、合同的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的限期,地点和方式;违约的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注意:价款和报酬的支付,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必须使用人民币;价款和报酬的结算除国家规定使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或票据结算。
解决合同争议有4种方法: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3、合同订立的方式
(1)要约
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符合下列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是要约生效。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可以撤回、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撤销:一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的,要约失效:一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是承诺期限已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四是受要约人多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重点掌握要约的撤回和撤消以及要约的失效。
(2)承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期限: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没有规定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撤回:可以撤回。
新要约:以下两种情况导致新要约:一是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外,为新要约;二是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重点掌握导致新要约发生的两种情况。
4、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重点掌握以下所列的6种情况。
(1)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是合同成立;
(2)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文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位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6)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5、合同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6、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因有过错而违反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应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二是缔约过失责任所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受损害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三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只有赔偿损失一种。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如下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一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是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掌握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三)合同的效力
1、有效的合同
(1)有效合同的概念: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具法律效力,依法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合同的有效条件:一是当事人符合法律要求的资格;二是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生效期限: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合同生效的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还尚未确定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3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但是表见代理除外,表见代理石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三是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3、无效的合同
无效的合同,就是当事人虽然协商定理,但因其违反法律要求。国家不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一是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其引起的财产后果按照三种方法处理: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特征:一是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二是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三是被撤销的合同自是无效。
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一是重大误解的合同;二是显失公平的合同;三是欺诈、胁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权:在可撤销合同中,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的权利。《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
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两项。
2、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掌握有关规定)
3、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合同价格调整的履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逾期付款的,遇到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代为履行:与合同转让不同,代为履行并未变更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只是改变了履行主体。掌握代为履行的两种情况。
提前履行
部分履行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重点掌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予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先履行抗辩权: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先履行方履行自己的义务。
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辨权。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5、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和终止p593
1、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注意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合同的转让
(1)它不是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而是变更合同主体。
(2)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下列情形除外:一是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通知的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1)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
一般了解即可
(2)一流信息监控拦截系统(IMB System)

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3)合同债务的抵消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限期。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4)标的物的提存
有下列情形,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提存:一是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受;二是债权人下落不明;三是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六)合同的担保 p561
1.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特征
(1)从属性
(2)补充性
(3)相对独立性
合同的担保形主要有: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
2.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全力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保证的方式
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①一般保证,又称补充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a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b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c 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②连带责任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合同包括的内容
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保证的方式
④保证担保的范围
⑤保证的期间
⑥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抵押
(1)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折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于受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b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c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d   抵押担保的范围;e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抵押物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②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③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④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以通过法定程序被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无效;共同共有人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人同意,抵押无效;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质押。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
(1)概念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动产质押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
(3)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费用和实物质权的费用。
2)权利质押
(1)概念
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财产权利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除《担保法》另有规定者外,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适用于权利质押。
(2)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②依法可以让的股份、股票;
③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④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5.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叫留置权人。
以留置作为担保形式的,应注意以下问题:
留置权只适用法律规定的合同《担保法》规定: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留置权。
留置权留置的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留置。
6.定金。
定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当事人交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债权实现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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