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九章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一节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定义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自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需要调整或说明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对定义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我国资产负债表日为12月31日。 ②、批准报出日: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日期 ③、包括所有有利事项、不利事项,均采用同一原则处理。 ④、不是全部发生的事项,而是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有关的事项,或虽无关但对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所指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涵盖的期间是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的期间应当包括: (1)报告年度次年的1月1日至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的日期; (2)董事会批准财务报告可以对外公布日与实际对外公布日之间发生的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事项,由此影响财务报告对外公布日期的,应以董事会再次批准财务报告对外公布的日期为截止日期。 (3)如果由此影响审计报告内容的,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签署双重报告日期,即保留原定审计报告日,并就该期后事项注明新的审计报告日;或更改审计报告日期。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两类: 1、 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获得新的或进一步证据,以表明依据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财务报告已不在可靠,应依据新的证据资产负债表日所反映的收入、费用、资产、负债以及所有者权益进行调整。 调整事项的特点: (1)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存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得以证实; (2)对按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编制的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 非调整事项: 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该事项的状况并不存在,而是期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的特点: (1)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发生或存在,完全是期后新发生事项。 (2)对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事项。 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区别与联系:调整事项是事项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了证据对以前已存在的事项作进一步的说明;而非调整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但在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或存在。 这两类事项的共同点在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都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存在或发生的,对报告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持续经营 只有是满足持续经营的假定才需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要求对原报表进行调整。 第二节 、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 企业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确认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及资产负债表日所属期间的收入、费用等进行调整。也就是说,对于调整事项,需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的期间作出相关账务处理,记入资产负债表日后涵盖期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但应将其视同报告年度发生的事项,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末数和本年累计数,以及当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调整事项的处理方法: 1、已证实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已减损,或为该项资产已确认的减值损失需要调整。 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新证据能证明该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和永久性减值,则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修正。 2、发生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所售商品的退回。 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所取得的证据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退回。应注意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也包括报告年度以前销售的物资,在报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 (1)、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则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有关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报告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并已收款,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退货,则退货时,企业应按应冲减的收入,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可冲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退回的价款,贷记 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能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若已退款,则借记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4年4月20日,甲公司200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汇算清缴日为2004年2月20日。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按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4年2月2日,甲公司于2003年11月赊销给乙企业的一批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而退回,同时收到了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退回商品已经入库,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若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坏账准备 58.5(117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7[(1000-800-1170×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7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77.43 (1000-800-58.5-64.0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7.43 借:盈余公积 15.49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49 (2)若甲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则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坏账准备 58.5(117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4.07[(1000-800-1170×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37 [(1170×5%-1170×5‰)×33%] 贷:递延税款 17.37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4.8(1000-800-58.5-64.07+17.3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4.8 借:盈余公积 18.9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96 (2)、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在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虽然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但由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尚未批准报出,仍然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销售退回仍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的收入、成本等;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3)、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计量应当依据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①、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对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不调整报告年度的所得税税费用和应交所得税。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4年4月20日,甲公司200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甲公司所得税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汇算清缴日为2004年2月20日。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按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4年3月2日,甲公司于2003年11月赊销给已企业的一批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而退回,同时收到了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退回商品已经入库,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坏账准备 58.5(117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41.5 (1000-800-58.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41.5 借:盈余公积 28.3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8.3 ②、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可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对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影响数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借;递延税款科目,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所得税费用)科目。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影响,应相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所得税费用。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2004年4月20日,甲公司2003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报出。甲公司所得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汇算清缴日为2004年2月20日。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其中按应收账款余额5‰计提的坏账准备可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004年3月2日,甲公司于2003年11月赊销给已企业的一批产品因发生质量问题而退回,同时收到了增值税进货退出证明单。甲公司销售该批产品的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不含增值税额),销售成本为8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70万元,退回商品已经入库,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0 贷:应收账款 1170 借:坏账准备 58.5(1170×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8.5 借:库存商品 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 借:递延税款 64.07[(1000-800-1170×5‰)×33%]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4.07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37 [(1170×5%-1170×5‰)×33%] 贷:递延税款 17.37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4.8(1000-800-58.5-64.07+17.37)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94.8 借:盈余公积 18.96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8.96 总结: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后发生的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对本年度所得税费用计量的影响,应视所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分别确定: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确认本年度所得税费用。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在计算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时,应同时转回因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属于报告年度的销售退回相应确认的递延税款金额。企业应按本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至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影响的报告年度利润总额的金额,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并按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本年度应交的所得税。企业应按本年度应交所得税加上本年度转回的报告年度销售退回已确认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同时转回有关的递延税款。 3、 表明应将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某项现时义务予以确认,或已对某项义务确认的负债需要调整。 比如:产负债表日或以前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取得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或资产负债表日或资产负债表日以前提起的诉讼,以不同于资产负债表中登记的金额而结案,明企业能够收到赔偿款或需要支付赔偿款与原估计金额不同。 在调整时,应注意如果涉及现金流量的,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正表各项目数字。 4、表明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期间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这是指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已确认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的应计收益,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取得了新证据证明该项估计存在重大误差,为此,应对资产负债表日所作的估计予以调整。 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在“利润分配一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分配利润除外);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1)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 (2)调整日后事项发生当期编制的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3)提供比较会计报表时,还应调整相关会计报表的上年数; (4)如果涉及相关会计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当调整会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的数字,(调整现金流量表附表中的相关项目数字除外)。 第三节 非调整事项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非调整事项: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该状况并不存在,而是期后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 非调整事项的特点是: ①资产负债表日并未发生或存在,完全是期后新发生的事项; ②对理解和分析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这两类事项的区别在于:调整事项是事项存在于资产负债表日或以前,资产负债表日后提供证据对以前已存在的事项所作的进一步说明;而非调整事项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存在,但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或存在。这两类事项的共同点在于:调整事项和非调整事项都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对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非调整事项的主要例子有: 1、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2、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3、对外巨额投资。 4、发生巨额亏损。 5、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6、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动。 7、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8、董事会分配股利的预案(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现金股利以“待分配现金股利”在所有者权益中列示,股票股利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9、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10、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对外签订重大抵押合同。 11、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或承诺事项。 12、发生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13、资产负债表日后董事会作出的债务重组的决定。 14、资产负债表日后出现的情况引起的固定资产或投资上的减值。 15、资产负债表日后引起的短期投资的市价下跌。 第二十章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第一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控制与被控制方企业之间、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受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也是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关系可归纳如下: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border=0> 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给出了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企业与企业之间 1. 控制(母子公司) 控制的判断: ①、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据以获利。 ②、控制的途径: 所有权方式 所有权+其它方式 其它方式包括: A.与其它投资者有协议,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B.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财务和经营政策 C.有权任免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D.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E.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如承包合同) 母、子公司的判定:通过产权投资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定量:投资持股比例大于50%。 定性:实质上达到控制。 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 通过控制和被控制关系形成的关联方关系主要有: ①母子公司之间; ②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承包或租赁一家无投资关系的企业。 2. 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规定经济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 承包共同控制的特征: ①、两或多方共同决定,合营中的任何一方不能单方面作决定 ②、合营各方持股比例相同,或虽不同,但合营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③、共同控制以合营合同为约束 关联方关系存在于合营企业的投资者与合营企业之间。 共同控制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关联方。
screen.width-333)this.width=screen.width-333 border=0> C和D不属于关联方,A和E、B和E不属于关联方。 3.重大影响和联营企业,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其对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的权力,但并不能决定这些政策。参与途径: ①、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派有代表 ②、参与政策的制定 ③、互换管理人员 ④、使其它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 定量:投资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但小于等于50%。 定性:实质上达到重大影响。如: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重大影响。 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关联方。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三)企业通过个人与另外企业之间 二 关联方关系的判断标准 1、纵向看: ①、控制(控股>50%,=50%不行) ②、共同控制(投资双方各占50%,或有协议) ③、重大影响(20%~50%) 2、横向看:同受一方或多方控制的两企业之间(仅指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不算) 3、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要形式 ①、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的各个子公司之间。 ②、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承包或租赁一家无承包投资关系的企业。 ③、合营企业(共同控制) ④、联营企业(重大影响),是指投资者对其具有重大影响,但不是投资者的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企业。 定量:投资持股比例大于等于20%但小于等于50%。 定性:实质上达到重大影响。如: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⑤、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A、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控制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 B、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 C、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某人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 ⑥、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4、应注意的问题 ①、部门之间不算 ②、共同控制、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共同控制和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控制和间接重大影响。 ③、同受共同控制或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不视为关联方 ④、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⑤、仅由于与企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 ⑥、在判断关联关系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关联方关系的披露原则 1、存在控制和被控制关系时,无论有无交易,均需披露: ①、企业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 ③、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 2、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在没有发生交易的情况下,可以不披露。在发生交易时,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即关联方与本企业的关系。 第二节 关联方交易及其披露 一、关联方交易及类型: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主要表现形式:购买或销售商品、购销其他资产、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提供资金、担保和抵押、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许可协议、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二、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关联方交易的披露原则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分别情况处理: 1、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如果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或几乎没有影响的,可以不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的关联方交 易,如果属于重大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 类型披露;如果属于非重大交易,类型相同的非重 大交易可以合并披露。 披露内容: ①、交易金额和相应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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