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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与我国农业立法思考


 
 

 [摘要]加入WTO将是我国法制一次全方位的、系统的变革。WTO协议作为国际法律规则,将对我国法律思想、价值观念、立法原则以及法律制度产生全面的影响,将是一场全面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法制革命。WTO规则不是民事领域的国际条约,只有转化为国内法才能在中国适用。因此,农业方面的立法任务很重,急需制定、完善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同时,又要清理、修改或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WTO规则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展适应WTO规则的农业立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要求。要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潜力和政策目标,深入分析、准确判断,在符合WTO规则的基础上,充分利用规则,以立法为手段,服务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主动适应将成为我国国内立法适应WTO规则的主要情形。被动适应的国内立法情形应当包括:在补贴与反补贴领域,可以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具体情况,适当保持现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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